关于印发《厅属单位民警结婚离婚
审查备案办法》的通知

甘公委函〔2016〕9号
关于印发《厅属单位民警结婚离婚
审查备案办法》的通知
厅属各单位:
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,加强对民警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构筑组织、社会、家庭“三位一体”管理模式,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确保民警队伍纯洁稳定,家庭幸福和谐,根据公安机关性质特点及人民警察的特殊性、保密性要求,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及时掌握民警个人婚姻变化状况,积极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,保障民警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。结合厅属单位实际,制定本办法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联系人:张嘉琪
联系电话:13919166782 5210
中共甘肃省公安厅机关委员会
2016年2月26日
厅属单位民警结婚离婚审查备案办法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,加强对民警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构筑组织、社会、家庭“三位一体”管理模式,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确保民警队伍纯洁稳定,家庭幸福和谐,根据公安机关性质特点及人民警察的特殊性、保密性要求,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及时掌握民警个人婚姻变化状况,积极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,保障民警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。结合厅属单位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(以下简称厅属单位民警)。
第三条 厅属单位民警处理婚姻关系,应模范遵守《婚姻法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未婚同居,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。
第四条 政治部负责厅属单位民警和交管局、警院处级以上干部结婚审查离婚备案工作,交管局、警院政治处负责本单位科级及以下民警的结婚审查离婚备案工作。
第五条 厅属单位民警的配偶,应当是政治可靠、思想进步、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并且无复杂的社会关系。
厅属单位民警不得与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;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。执意结婚的,对在机要、国保、技侦、刑侦、反恐、反邪教等重要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的民警,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。
第六条 厅属单位民警申请与国(境)外人员结婚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厅属单位民警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,确定恋爱关系后,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。
厅属单位民警申请结婚,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,并向政治部提交书面申请,由政治部会同本单位党组织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。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后,方可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。
第八条 厅属单位民警离婚,应当严肃慎重,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纪律,不违背社会公德。所在单位领导要加以关注,做好调解工作,努力化解民警婚姻生活中的矛盾。调解无效,符合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离婚条件的,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婚姻关系解除后及时报政治部备案。
第九条 申请再婚的,应按结婚规定办理有关手续;复婚的,须及时到政治部办理备案手续。
第十条 厅属单位民警恋爱对象政治审查、结婚申请、离婚备案材料等应归入本人档案。
第十一条 对有弄虚作假、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,应教育批评,督促改正;对民警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结婚审查、离婚备案手续、违反生活纪律的,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治部负责解释,自下发之日起施